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阶段,债务利息的计算常常成为争议焦点。特别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更是让不少当事人感到迷茫。
一般来说,涉及到金钱给付的案子判决书会在过付案款之外明确约定不按照判决书履行要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正常俺觉得利息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什么关系?是只计算其中之一还是重复计算?
我们先来找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一方面是对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损失的补偿,另一方面是对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一种惩罚措施。所以正常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是重复计算的。
若债务人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后仍未履行,则需支付加倍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
以上文截屏中的案子为例假设被告于2025年5月31日一次性履行了还款判决,按照判决书他应该还多少呢?
第一是判决1,也就是5万元
第二是判决2,判决日的LPR是3.1%,所以是50000乘以3.1%乘以(2024.11.27至2025.5.31的天数,也就是185天)除以360=795.53元
顺便多解释一句一年365天,为什么日利率计算中是年利率除以36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 年利率(%)÷360,月利率(‰)= 年利率(%)÷12。
第三也就是延迟履行金,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所以计算起始日应为2024年12月7日,
50000乘以万分之1.75乘以(2024.12.7至2025.5.31的天数,也就是175天)=1531.25元
大家注意日利率万分之1.75年化为6.3%是要高于LPR利率的。
所以上述判决书的应履行金额为50000+795.53+1531.25=52326.78元。
本金 | 50000 |
利息 | 795.53 |
延迟履行金 | 1531.25 |
总之,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正常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两者是同时计算的,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债务人在计算应支付的总利息时,需要同时考虑正常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