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遇水坑打滑摔伤,开车挡风玻璃被飞来石子砸坏,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担责?

公共道路作为城市交通的动脉,是否安全通畅直接关系到公众的日常出行与城市的整体运行效率。公共道路管理人,通常指政府相关部门或负责道路维护的机构,对所管理的道路承担着重要的法定职责。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因路面问题引发的事故责任纠纷。骑着电动自行车驶过一片水坑,却因路面泥沙打滑不幸摔成十级伤残;驾驶机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前挡风玻璃被飞来的石子砸出裂纹。此类情况,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分别要担责?

案例一

清晨,宁先生骑着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突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片水坑,躲闪不及的宁先生试图直接从水坑上压过,没想到,水坑底部的砂石导致车轮打滑,宁先生失去平衡,摔倒受伤。经鉴定,宁先生构成十级伤残。

这处水坑位于一施工场地的道口处,交警部门认定,水坑是工地施工大货车将非机动车道压坏造成的。宁先生据此认为,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对这段道路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依法应承担责任,于是将路段管理单位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起诉至宝山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被告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辩称,水坑是由进出工地的大货车碾压非机动车道造成,故侵权主体应当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此外,原告宁先生行驶速度过快,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水坑确是工地施工车辆压坏非机动车道所致。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未尽到对道路的管理、养护义务,在道路被压坏后也未及时采取警示防护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宁先生的部分损失。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案例二

一早,钱先生驾驶汽车途中,突然听见前挡风玻璃一声闷响,钱先生顿感不安——玻璃应该是碰到了某个异物。在单位停车后,钱先生仔细检查了车辆状况,发现前挡风玻璃上碎裂出一小块凹陷,于是联系了交警部门。交警在查看玻璃受损情况后,结合行车记录仪所拍摄的画面,认定钱先生汽车玻璃的损伤是被前车碾压路面弹起的石子砸中所致。经查,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为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钱先生认为,该公司作为案涉道路的养护管理方,未能及时做好道路清扫工作,导致道路上存在异物,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即将该公司诉至宝山法院,请求赔偿车辆损失。

庭审中,被告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辩称,事发路段属于二等养护路段,《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该类路面的清扫作业频率不少于每天一次,被告已经按规范尽到了道路养护、清扫和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案事故是由前车压到异物弹起砸中钱先生车辆导致的,钱先生的财产损害与前车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钱先生若要追究责任,应当向前车进行索赔。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是否尽到了清理、防护的管理义务。公路管理人对其管理养护的公共道路负有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但这种管理义务应有合理的限度范围,对公路管理人在意外事故中的过错也不能过分苛责。具体而言,公路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的标准和程度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依据予以认定。根据被告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钱先生提供的视频资料,能够证明事故当日被告对路面进行了日常路况巡查和养护清扫,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事发路段路面情况良好,并无明显堆放、倾倒和遗撒杂物妨碍通行的迹象。因此,钱先生要求某公路工程建设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钱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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