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4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湖北省司法厅,发布5件“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典型案例”。其中,“宋某某等33户村民不服某县政府确权决定行政复议案”入选。
宋某某等33户系某县甲乡乙村7组村民,在乙村名为“枇杷树”的林地种植林木。1975年以前,“枇杷树”林地归乙村7组集体所有。1975年,县畜牧兽医站征用该地建养猪场。1992年,县畜牧兽医站与甲区公所先后两次签订转让协议书,将“枇杷树”林地转让给区公所用于兴办福利院。“枇杷树”林地由乡福利院管理使用至今。
2009年5月1日,县政府颁发《林权证》,将“枇杷树”林地的所有权人登记为乙村村民委员会,将林地的使用权人、森林(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人登记为申请人宋某某等33户。
其间,虽历经两次行政复议、三次行政诉讼,“枇杷树”林地的权属争议一直未得到根本解决。2023年5月23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枇杷树”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由乡福利院享有。
宋某某等33户村民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受理后,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踏勘、三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全面厘清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认为在申请人所持林权证仍有效的情况下,县政府所作行政处理决定存在不当之处,但申请人也存在怠于主张权利的问题。
考虑到案涉争议已持续十余年,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出发,以调解和解方式办理此案。行政复议机构充分运用“一链三环”工作机制,压实“复议机构牵头、行政单位主体、辖区基层配合”责任链,促使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政府、村委会参与案件调解中。
县政府则组织相关部门查阅有关历史资料、梳理案件脉络,认真剖析案情。村委会与申请人反复沟通协调,安抚情绪。行政复议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将案件相关法律关系、山林权属历史情况、现场踏勘情况等向申请人逐一解释说明,主动上门做申请人代表工作,并先后6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经过努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县政府给予申请人一定经济补偿,“枇杷树”林地的使用权以及该林地上的森林或林木、构筑物、建筑物等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乡福利院所有。
同时,为打消申请人顾虑,确保和解协议履行到位,行政复议机关制作了行政复议调解书。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具有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同的法律效力。至此,该起长达十余年的林权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据悉,2023年,湖北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一链三环”工作机制,通过推动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三级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链,加强案前法治宣传教育,建立案中县(市、区)主要领导挂帅、常务负责同志与分管负责同志双牵头和相关责任部门、乡(镇)、村(居)三级负责人参加的“1+2+3”联席会议制度,抓好案后综合评价和矛盾纠纷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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