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改判故意伤害罪后被告人上诉,请求判无罪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案重审改判“故意伤害罪”获刑四年后,邢志强提起上诉,请求无罪判决。

3月31日,从邢志强辩护律师处获悉,在上诉有效期限内最后一日,乌兰察布市中院收到了邢志强邮寄的上诉状材料,其提出两项请求: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 09 刑初 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无罪。

此前报道,1995年6月6日,邢志强被控当年在拦截盘查被害人孟永清的过程中,枪击对方致死。当年案发后,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干警的邢志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最终因这起旧案被起诉。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邢志强上诉,内蒙古高院于2024年3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从“正当防卫”到“故意杀人”,多年后案件性质出现重大反转。值得注意的是,当年的相关卷宗以及涉案枪支等物证均未找到,目前的口供、证言等为20多年后重录。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案件在乌兰察布中院重审庭审并宣布择期宣判。2025年3月14日,乌兰察布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被告人邢志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709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重审将罪名改判为故意伤害罪,乌兰察布中院在重审一审判决书中进行了解释。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志强作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图拦截、盘问未果且遭到袭击后,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在现实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永清射击。孟永清背部中枪,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时就医且自行取弹导致伤口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结合证人证言反映的开枪距离、小口径步枪的性能,邢志强与孟永清的关系、津实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出庭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等,以及邢志强事后能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事发经过的情节,能够排除邢志强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依法予以变更。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撞及用刀捅刺致邢志强受伤,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可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孟永清及其近亲属为躲避警察而延误治疗、孟永清自行剖取弹头的行为对死亡结果产生影响,亦应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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